提问:

排污许可证到期如何换证?环保排污许可证是要怎么办?

题主:涛声依旧 时间:2021-12-26 08:10:02
精选答案:
麋鹿 2021-12-26 10:07:03

”排污许可证的首发有效期为三年,许可证到期后不需要重新申请和换领,但需要在到期前三十日,向环境保护机关申请延续。延续期为五年。需要提交的附件如下:
一、所有企业需要提交一份年度总结报告,对一年来各类污染物(包括工业废水、工业废气)的排放达标及总量控制情况(要有计算过程及对比表格)、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自行监测执行情况等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进行总结说明。二、总结报告中涉及的数据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包括:
1.自行监测报告(包括水、气、噪声等,体现浓度是否达标);2.排污收费的相关材料(体现排污总量);3.接管企业与污水厂的协议(体现污水去向);4.企业实际排水量(直排入河或排入污水厂的水量);5.能源消耗量(气体燃料单位为万立方米,固体燃料单位为吨)
6.企业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佐证材料。三、排污许可证申领承诺书,企业自行在“附件上传”页面下载,填写完整并盖章之后扫描上传。扩展资料:
对于无证排污行为中的重点管理排污单位,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61条规定,在由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或停产整治的同时,将处以每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条例》要求,应当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停业、关闭。对于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超过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未按照要求防治无组织排放的;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未按照要求开展自行监测的。未按照规定进行水污染物预处理,向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污染物的等,可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或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逃避监管,其中包括偷排;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条例》提出,由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的同时,可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无锡年内预计核发200余张许可证企业持证排污;张家港市人民政府-关于排污许可证到期延续申请的说明

其他答案:
❤Angel❤ 2021-12-26 09:57:31

”(一)初次申领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换发正式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
1、办理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报告。2、办理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审批表。3、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文件材料。新、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要提交试生产、试运行批准文件。4、省辖市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近6个月内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5、排放口规范化整治验收材料;应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装置的,须提交自动监控装置的验收材料。6、省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的排污申报登记材料。7、当地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文件。8、排污费交款通知书和“一般缴款书”回联。9、当地环保部门出具的核发意见和核定文件,包括各类污染物排污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浓度限值、排放去向、排污许可证发放类型等。10、环境管理规章制度、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规程、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等环境管理材料(3、4、5、6、7、9须提交或出示一份原件)。11、环境监察部门对该企业进行的环保治理设施日常监察材料。(二)排污许可证到期换证或进行重大事项变更的,须提交原排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并提交上述第1、2、4、6、7、8、10、11项材料。见参考资料
具体以当地环保部门的要求为准。

虚妄之城的小世界 2021-12-26 09:55:36

”一、◆申报材料
1、《排污许可证换证申请表》(纸版打印盖章)
2、换证当年度的《广东省排污许可证年度审核申请审批表》;3、排污许可证正、副本;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许可证》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发证机关递交《广东省排污许可证换证申请表》及当年《广东省排污许可证年度审核申请审批表》申请换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满后,不予换证:
(一)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产品被列入淘汰或禁止目录,属于强制淘汰或禁止使用范围的;(二)污染物排放超过许可证规定的浓度或总量控制指标,经限期治理,仍达不到要求的;(三)排污单位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土地或环境功能经过调整,不适宜在该区域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四)排污口依法应予取缔或拆除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knight372 2021-12-26 09:05:29

”需要更换新的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发证机关递交《排污许可证换证申请表》及当年《排污许可证年度审核申请审批表》申请换证。持证人需要携带材料:《排污许可证换证申请表》、换证当年度的《排污许可证年度审核申请审批表》、排污许可证正、副本。扩展资料
第二十四条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二)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印件。(三)与延续排污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五条核发机关应当对延续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延续的,应当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延续许可决定,向排污单位发放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排污许可证,并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告,同时收回原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许可证核发机关或其上级机关,可以撤销排污许可决定并及时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告。(一)超越法定职权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二)违反法定程序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三)核发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排污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六)依法可以撤销排污许可决定的其他情形。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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